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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赃物领刑罚 并处禁止收破烂
来源:龙口律师网 作者:龙口律师 时间:2014-07-18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以被告人郭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禁止其在三年内从事废品回收等相关经营活动。
被告人郭克系山东省汶上县农民,小学文化,原系济南市槐荫区一家废品收购点业主。在德州中院审理一起特大盗窃团伙案中查明,自2009年秋至2010年12月间,被告人郭克贪图价格便宜,明知他人送上门来的拖拉机、三轮车等物品系盗窃所得,却予以收购,先后15次收购农用拖拉机、五轮车、三轮车、家用电动车等各类机动车累计18辆,以及水泥搅拌机、汽油机泥板、玉米脱皮机等其他物品一宗,总价值11.4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克在明知拖拉机等物品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为打击此类犯罪,预防其重操旧业再入歧途,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即在对其判处缓刑的同时,下达了禁止其从事废品收购等相关经营活动的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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