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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消保法加大违法经营责任
来源:龙口律师网 作者:龙口律师 时间:2014-07-17
31日在全国人大机关举行的第四场关于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集体采访中,关于加大违法经营责任的讨论十分热烈。其中,关于增加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如何界定精神损害赔偿、提高行政处罚力度等方面的规定,成为媒体关心的焦点话题。
虚假广告 哪些人要担责?
针对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新修改的消保法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同时规定了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同时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此类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也承担连带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指出,这次修改特别强调了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务的虚假宣传,这也是在消法修改过程中,经过调研、常委会审议确定的修改内容。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评价:“这是本次修改的一个非常大的亮点。”她认为,把发布者的责任也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将有利于提升媒体的公信力。在发布广告时,媒体会更加注重审核义务,更加注重自身的信誉给消费者带来的影响。此外,关于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对将来消费者维权会有很大帮助。
北京市消法学会副会长张严方说,把广告的代言人作为个人直接纳入进来,这样的惩处更有力度,同时也把消保法和其他的法律相衔接,填补了广告法中监管上的“真空地带”。
精神损害赔偿“视情况定”
新修改的法律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什么费用,造成残疾和死亡的,应当赔偿什么费用;对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针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进先说:“实践中我们有一个客观标准,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包括当地的收入水平,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支付能力等,涉及程度的,要通过双方协商确定。”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则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只要经营者搜身了,那就应当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否则可能经营的义务或责任就得不到制止。
提高行政处罚,防止“共犯”空间
修改后的法律加重违法经营责任的另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强化行政保护力度,提高行政罚款上限。如行政部门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改为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由原来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改为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一罚款额的增加,在实施过程中,如何防止行政执法者与违法者之间“共犯”空间?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黄建华表示,提高行政罚款上限本意是加大违法者成本,以震慑违法者。如何把握好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个老问题。工商部门一直在加强办案的内部监督措施,比如,设立复核机关,采取一办一审、局长签字的流程。这种流程实为一种制约,复核可以调原始案卷,还可以请当事人重新谈,重新取证。另外,工商部门还设立了信息化系统,比如,分管局长立案签字了,才能走下一个流程,否则提交不了,立不了案。
黄建华介绍,这种流程的严格,还体现在实体情节把握上。所有情节的轻重及表现,都必须细化在表格里,进入到系统里,办案人员最后据此确定个案处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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